兩岸服貿協議是什麼?
2014/03/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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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
(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)
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,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,依據「海
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及世界貿易組織「服務貿易總協
定」,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經平等協
商,達成協議如下: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目標
本協議致力於:
一、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
措施,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;
二、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和深度;
三、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。
第二條 定義
就本協議而言:
一、「服務貿易」指:
(一)自一方內向另一方內提供服務;
(二)在一方內向另一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;
(三)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
服務;
(四)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自然人呈現提供服
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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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「服務部門」指:
(一)對於一特定承諾,指一方承諾表中列明的該項服務的
一個、多個或所有次部門;
(二)在其他情況下,指該服務部門的全部,包括其所有的
次部門。
三、「人」指自然人或法人。
四、「法人」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。
五、「服務提供者」指兩岸任一方提供服務的任何人。如該服務
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,而是透過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其他
形式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,則該服務提供者(即該法人)
仍應透過該商業據點呈現享有本協議所給予的待遇。此類
待遇應擴大至提供該服務的呈現方式,但不需擴大至該服
務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務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。
六、「服務消費者」指接受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。
七、「措施」指兩岸任一方的規定、規則、程序、決定或任何其
他形式的措施。
八、「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」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:
(一)服務的購買、支付或使用;
(二)與服務提供有關,且該方要求向公眾普遍提供的服務
的獲得和使用;
(三)另一方的人為在該方內提供服務的呈現,包括商業據
點呈現。
九、「商業據點呈現」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據點,包括以下
列方式在一方內提供服務:
(一)設立、收購或維持一法人,或
(二)設立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辦事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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